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标志着中华新法系的初步形成。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执政主体是党员代表们,而非全体共产党员。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
尽管现在人们都使用中华法系而非中国法系,但最初提出时通常是叫做中国法系,我们首先有必要正名。陈朝璧先生于1982年去世,该文专为1981年4月厦门大学庆祝建校六 十周年举行的科学讨论会而作,由李琦教授校订整理发表。政治决定法治,法律的变革是由政治的变革决定的。为富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法系。然而,以法治的标准来看,这个判断是值得思考的。
作为一种文化类型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影响。[27]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5页。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
它们的词义析分为三大类:学派、刑名学等、理官和典狱之官等。从治国方法上说,君主制政体下之治,有法律,有法制,但均在君主之下。秦刑法规定:误期处死。行刑重轻,就是对轻罪施加重刑。
如前文所述,在具体案件的定谳上,儒家也主张以律定罪、严格执法,与法家之一断于法同调。其余都是前述的四库古籍电子版中所未见的。
法家的尊主卑臣怎么样,李斯在秦的实践最有说服力。韩非在释读有国之母时,将道说成是治国之术。这三条中,前两条讲的是法家的治国之术,第三条无关治国。捶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刑讯逼供,奖赏告奸,古往今来,制造了多少人间冤狱。
反过来,君主又必须持续不懈地操术行法,才能保持和巩固权势。这一酷法是焚书坑儒的法律依据。他肯许尊主卑臣这一条,认为是百家弗能改也。即是说,它们所指称的均为学术史上的法家学说或法家人物。
然而,从学说而论,民本位的君主论还是比君本位的君主论来得理性一些、人民性一些、政治文明一些。多年来,法学界贡献了诸多关于现代法治是什么的优秀著述,通过年复一年的普法教育,已然深入人心。
四库馆臣们把这些研究刑名法术的作品归入法家类,又做了明确的区别。这一点,商鞅、韩非自己都有阐述。
首先,作为先秦诸子百家学派之一的法家词义,有 17 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这一类法家有褒义的、有中性的,也包含贬义的。他们一惦量,与其赶去送死,不如造反,拼老命一搏。此法家之家,既非诸子百家之家,也不是刑名法术学家之家,而与史家词家作家医家商家船家东家之类词语的家相同义,是个职业称谓。轻罪重刑之策,带来的不但不是国治,而是国灭。
絮叨那么多,归结起来很简单: 无论是尊主卑臣、君主独断独制的法家之治,还是专任刑法重刑轻罪的法家之治,都与我们追求的法治风马牛不相及。进入专题: 法治 法家 。
它是一个双音节汉语词汇,一个法律概念,一个法哲学范畴。律令体制是其中一个子体制、子系统,还有礼典礼俗习惯法两个子体制、子系统。
若用现代治国理论分类,只能划归彻头彻尾的人治,而不是什么法治。此外,韩非的法、势、术综合为治之说,尽管与尊主卑臣多相重叠,但却值得正面解析。
君主独制宸枢,乾纲独断的观念,可能形成于申不害、商鞅那个时代。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唯礼法之治,而成就礼义之邦。……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
它们虽均隶法家,那只是仍准旧史类从而录而已。本治者名尊,本乱者名绝。
古代社会的自治受礼—律体制保障,主要依据于礼俗习惯法。老子说: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孔子向学生们划了一道尊君红线: 以道事君,不可则止。那么,汉及汉以后的帝制王朝除了继承尊主卑臣之中央集权、皇帝制度外,是否也承用秦代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法家之治呢? 为此,笔者搜索了古籍电子版文献中的法家一词,并逐条考察其词义。
确实,儒家也是尊君的。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韩非对商鞅的连坐法、赏告奸仍然无保留地站队支持: 商君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而明公道,赏告奸、困末作而利本事……民后知有罪之必诛,而告私奸者众也,故民莫犯,其刑无所加。夫令必行,禁必止,人主之公义也。
对此,韩非子很赞赏,并做了一番论证: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汉承秦制,帝制中国时期的历朝历代都承秦制,但帝制早已被中国人民送进了历史博物馆,那套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於上的法家之治,也同时在中国被抛进了历史垃圾堆。
秦汉之后的电子版文献,以《四库全书》古籍为主,辅以《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序跋选辑》一书所收序跋文献。商鞅宣称,国势强弱决定于刑赏之间的比例: 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
二、 尊主卑臣的法家之治 古代政治家、史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汉承秦制,便是尊主卑臣正君臣上下之分明分职不得相逾越的帝制国体和专制政体。吕祖谦指出,典狱之官应当无一毫私意,所言无非公理,这才是至公无私的法家。